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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领导并督促专项整治办公室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制订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二)依法对专项整治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场所,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指导、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五)综合掌握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并代表我市向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安监总局草拟专项整治情况报告。
  二、市安监局
  (一)参与制订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督促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每个阶段结束后,及时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的情况。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按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三、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抓好直接管辖的公众聚集场所的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二)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督促所管辖单位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和水平。
  (三)指导、督促各区县(自治县)文化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每个阶段结束后,及时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的情况。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按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四、市工商局
  (一)对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娱乐场所,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二)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的场所,及时进行复核,并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三)对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场所,涉及前置许可的,配合前置许可部门依法予以取缔;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取缔。
  (四)指导、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参与专项整治工作。
  (五)每个阶段结束后,及时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的情况。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按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五、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抓好职责范围内管辖的公众聚集场所的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二)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督促所管辖单位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提高抗御火灾能力和水平。
  (三)督导区县(自治县)文化市场执法大队对管辖范围内的被公安消防机构查封、停产停业的场所及时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文化经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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