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9〕5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制订的《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为加强对我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根据公安部、
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9年2月20日起至4月20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以下简称“专项整治”)。为此,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四)网吧、游艺场所。
(五)洗浴馆、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等室内悬挂物,其燃烧性能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三)建筑消防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是否按规定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系统。
(四)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从业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专项整治工作措施
根据公通字[2009]7号文件要求,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组织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等不法行为依法实行“三拘留、四整改、五查封”,严格“三个一律”,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依法实行“三拘留”。即:在营业期间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礼花的,对燃放者或场所管理人员,依法予以拘留:对场所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或营业期间违章动火、动焊的责任人,依法予以拘留: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经查封或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的,依法予以拘留。
(二)认真落实“四整改”。即: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装修装饰和外露可燃、易燃隔音、吸音、保温等功能性材料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系统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建立、完善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员工未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三)坚决做到“五查封”。即: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封堵、不畅且不能当场整改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封;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或自动消防设施瘫痪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封:场所所在建筑的耐火等级、设置楼层、场所面积和防火分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封;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不能立即整改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