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评标准
(一)公文质量标准。
1.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符合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所提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2.行文关系、行文规则、行文程序符合规范要求,公文运行方式和程序正确,联合行文符合有关规定。
3.文种使用正确,签发人符合规定,主送单位准确,抄送机关无误,主题词标引规范。
4.结构合理,主旨明确,层次清楚,表述正确;论证有理有据,观点明确,重点突出,能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全面、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语法无误,逻辑严密,文句通顺,无错漏别重字;人名、地名、数字、机构名称、计量单位、附件、标点符号等准确无误。
5.印制规范美观、工整清晰,无叠页、错页和漏页。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等标识准确无误。
(二)优秀单位评选标准。
1.按照前款公文质量标准要求,一年中出现差错的上报公文数量占上报公文总数的比例未超过1%的。
2.未被市政府办公厅“退文通报”通报的。
五、考评程序
(一)日常考核记载。
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按照公文质量考核标准对全市政府系统上报的公文进行审核,并做好考核情况记载。
(二)年度综合考评。
1.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初评。每年年底,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根据本年度公文质量日常考核情况提出全市政府系统公文质量考核优秀单位推荐名单。
2.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核。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根据厅公文处提出的初评建议对推荐的公文质量考核优秀单位进行审核。
3.市政府秘书长审定。每年年底,将全市政府系统公文质量考核优秀单位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六、奖惩办法
(一)市政府办公厅对获得公文质量考核优秀单位的予以通报表彰。
(二)对有明显差错的上报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予以“退文通报”。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5〕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