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
本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在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市、区县(自治县)各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
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市、区县(自治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全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
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