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查阶段。
2009年4月20日前,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全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与2009年3月底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2―3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结果汇总后上报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查阶段。
2009年4月底前,由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对上述三种性质粮食的抽样比例大致均衡并考虑地区布局。复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质量承检机构在2009年5月25日前将所有样品的检验报告交送检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抽查阶段。
2009年5月10日开始,接受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我市粮食库存情况的抽查,按规定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各区县(自治县)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撰写检查工作报告。各区县(自治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认真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2009年5月15日以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及有关汇总报表。5月30日前,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全市清仓查库结果汇总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向全国粮食清仓查库部际联席会议提交工作总结及有关汇总报表。6月15日前,各区县(自治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有关的举报案件,并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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