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复查均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市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各区县(自治县)抽调参加普查、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区县(自治县)的普查、复查工作。
国务院工作组抽查,在市复查的基础上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
自查、普查、复查和抽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由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文转发)。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009年3月上旬前,各区县(自治县)要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制订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订本行政区域粮食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中旬前报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中旬前,市和区县(自治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完成全市参加复查、普查和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全体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以实施方案、《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为主。2009年3月底前,市和区县(自治县)要分别完成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他准备。各区县(自治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监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的库点,应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建议单机检斤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配备数量一般不少于2台)。
(二)自查阶段。
2009年4月5日前,区县(自治县)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因统计、账务等资料汇总分解任务重难以按时完成的,自查阶段可延至4月10日。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