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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9]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发挥职业中介机构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鼓励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促进城镇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就业再就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09]2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介绍补贴,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中介机构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的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用工信息、政策咨询等职业介绍服务,并使其实现就业再就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的补贴。

  第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向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提供诚信、有效的择业指导、求职咨询、职业介绍和用工信息等就业服务。

  第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的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和用工信息等就业服务的,按照其介绍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人数及以下标准,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实现就业再就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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