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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广新局关于加强公共电子大屏幕等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文广新局关于加强公共电子大屏幕等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
(杭文广新影视〔2009〕2号)


各区、县(市)文广新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共视听文化信息需求的不断增长,公共电子大屏幕等视听载体发展很快。为促进公共视听载体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全面调查摸底工作。各单位要对辖区内利用公共电子大屏幕播放新闻、资讯、影视、娱乐、广告等各类视听节目的从业机构进行全面摸排调查,逐家登记,切实弄清底数,为加强日常监管奠定基础。
  二、通过公共电子大屏幕播放视听节目的必须经过依法审批。凡在公共电子大屏幕播放视听节目的,必须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228号令)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规定上报市文广新局审核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播放视听节目新闻、影视剧(含动画片)、体育、科技、娱乐等各类视听节目及转播电视台节目。凡播放广告类视听节目的,应经工商部门审批备案。
  三、不得利用广告载体擅自播放视听节目。采用人工更换硬盘(CF卡、DVD)方式,在公共电子大屏幕播放广告的,只限于播放广告内容,不得播放新闻和各类视听节目。已经播放视听节目的,应督促其立即停止播出。
  有关调查统计情况请于2月16日前报我局广播影视管理处。联系人:张慕生,电话:88228995,传真:88228879。

  附件:杭州市公共电子大屏幕情况调查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附件:
  杭州市公共电子大屏幕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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