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普通高校本科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在杭州市区落实就业单位的,给予办理落户手续。通过浙江省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在职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的浙江省内生源本、专科毕业生,其就业落户按市人事局等部门《转发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它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人〔2000〕290号)的规定办理。师范类毕业生可以跨地区、跨教育系统就业,并实行与非师范类毕业生同等的就业政策。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继续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省、市重点骨干企业、重点工程生产一线和重点文艺表演团体等确需引进的外地生源优秀中专毕业生,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高校毕业生在杭州市区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书、接收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同意落户证明和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或区以上人事编制部门出具的进编审批表)等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由派出所直接办理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落户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到学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及跨年度毕业生的落户,按落户地凭申请分别到市公安局户政办证中心(落户地为上城、下城、拱墅、西湖、江干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落户地为杭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区公安分局(落户地为滨江区)、萧山区公安分局(落户为地为萧山区)、余杭区公安分局(落户地为余杭区)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调整改派进杭落户的,凭《杭州市毕业生就业调整审核表》和原迁出地派出所改签地址后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在杭州市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同意落户证明、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的具体程序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今年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采取切实措施,多层次拓宽就业门路,并对在稳定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用人单位予以表彰,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环境。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经费的保障和管理,杭州市区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补贴、用人单位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导师的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民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职业介绍机构的职介补贴和大学生见习训练补贴经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市级经费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和教育经费中列支。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的上述经费由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