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转《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9年2月5日 川财综[2009]8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水利(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扩权试点县(市)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5]110号)的规定执行。
二、省管取水的水资源费实行直接征收或委托征收。采取委托征收的,由省水利厅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书的分成协议。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四、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及时向水资源费征收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经征收机关核定后,在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昌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五、在《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前,各地上缴中央部分,原则上从原上缴省级部分中上缴。中央、省、市(州)、县(市、区)之间的具体分成比例如下:
扩权县(市)管辖权限内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中央10%,自留90%。
非扩权县(市)管辖权限内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中央10%,上缴市20%,自留70%。
市级管辖权限内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中央10%,上缴省20%,自留70%。
民族县管辖权限内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中央10%,上缴州(市)20%,自留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