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
(二OO九年二月八日 东政办字〔20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充分利用技防手段提高城市预防和抗御火灾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重要意义
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是指通过设立监控中心,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的单位(部位)联入监控网络,利用系统的报警联动、设施巡检、单位管理等功能,实现对联网单位消防安全的远程监控。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有利于提高城市消防快速反应能力和扑灭初起火灾成功率,实现有效防控城市火灾的目标;有利于提高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利于推进城市消防监督执法警务机制改革,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质量和效率。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重要意义,采取得力措施,共同推进系统建设,努力提高城市预防和抗御火灾的能力,确保城市消防安全。
二、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范围
火灾危险性大和发生火灾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城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分期分批联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具体范围是: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党政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四)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火灾危险性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七)纺织、农副产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重要的科研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