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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

  要高度重视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从严审批尾矿库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督促尾矿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二)全面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机制。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符合要求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作为申请采矿许可的前置条件,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检查巡查,共同指导矿山企业实施“边开采、边治理”,督促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义务。要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列入矿山“年检”的内容,对未按规定缴纳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以及未按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实施“边开采、边治理”的矿山企业,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关闭,相关部门要依法吊(注)销有关证照。

  对废弃且业主已灭失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治理。矿山企业申请闭坑或已完成治理任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五、强化矿产资源执法监察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维护正常的勘查开发秩序。

  县级政府要持续开展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治理整顿,重点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污染破坏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越权审批矿业权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乡(镇)政府要建立巡查制度,对发现无证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行为,及时函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查处。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依法勘查开采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有关环保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林业部门要加强占用林地的监管,安监部门要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特别是尾矿库安全的综合监管。各有关部门对违法勘查开采、不符合环保要求、违法占用林地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当地政府要组织关闭,相关部门要依法吊(注)销有关证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火工品的管理,严厉查处超量供应和向非法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提供火工品的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查处力度。电力部门要加强矿山用电的管理,严厉查处向非法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提供电力的行为。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直接或变相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以及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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