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银监局、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山西银行业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专门的小企业授信后管理监测制度。动态监测、及时发现授信客户的潜在风险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授信后监测结果和风险状况及时采取措施,调整风险分类结果,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终止授信等。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制度。根据本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发展状况,配备相应的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授信专业知识。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尽职免责制度。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以及商业银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免除授信部门和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合作,加强信息交流、信用评级、业务协助等方面合作,共同建立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统一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使政府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对称,营造良好的企业信用氛围。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创新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发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债券融资和以信托、租赁为基础的理财产品,逐步推进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并创新小企业贸易融资手段,探索非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将银行融资与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紧密结合,为小企业融资、理财提供辅导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手段,兼顾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综合发挥直接融资、间接融资、风险替代、财税支持等各类市场功能的作用,拓展小企业融资渠道。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小企业专门服务部门客户经理的财务培训,使客户经理能够自行编制小企业财务报表,加深对小企业经营的了解程度,提高小企业财务透明度。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小企业贷款担保机制,加强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联系和沟通,并签署协议,约定可以相互推荐客户,使小企业担保的途径增多。推动小企业通过组建行业担保商会,解决融资的担保问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