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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银监局、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山西银行业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第六条 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服务小企业的功能,结合自身特点致力于县域和社区金融服务,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确保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现有信贷资源加大对当地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要建立专业化的组织架构,形成层级管理下相对独立的业务考核单元,组建专职队伍,进行专业化运作,分类管理,分账核算,单独考核。要建立适应小企业授信特点的业务流程、授信审批、风险管理、激励机制、人才培训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章 授信管理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差别化的小企业授信、授权机制,合理下放审批权限。小企业贷款业务要采取高度分权的经营方式,由基层客户经理和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做出贷款决策。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明确的小企业授信审批程序。授信审批应依据程序进行。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负责制,由贴近小企业和熟悉当地情况的基层客户经理和管理人员做出贷款决策,同时要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要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改善资产期限的配置结构,坚持总量微调和结构优化相结合,加大对小企业的投入。对小企业贷款利率要单独定价,在风险定价的基础上合理浮动。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要向小企业倾斜,重点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科技创新,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小企业,单列客户名单,单独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因企业信用差被列入黑名单的小企业要严禁信贷投放。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小企业贷款申请,要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单纯依赖正式的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须注重现场调查,注意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要深入小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通过实地调查和与借款企业管理人员交流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经营动态和资信情况。应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关借款企业及其经营者家庭收支和信用情况的第一手信息,尽量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授信不得用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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