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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银监局、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山西银行业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银监局、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山西银行业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银监局、省中小企业局制定的《山西银行业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山西银行业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引
(山西银监局、省中小企业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商业性银行泛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布局要向服务小企业倾斜,在民营经济相对活跃、民间资本雄厚、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可适当增设机构网点,增强小企业金融服务功能。
  第五条 大中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以客户为中心,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实行机构扁平化,在打破传统的“部门银行”的基础上进行组织架构和流程再造,推进小企业授信事业部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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