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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考核评价方法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每半年向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进展情况报告,年终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考核评价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打分评级的方式,对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评价。
  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考核评价组对与之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重点企业实施考核评价。
  (三)考核结果发布
  对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结果,要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
  对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要作为评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年度考核评价获得优秀和良好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优秀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奖励50万元(其中奖励市长6万元,副市长的奖励由市政府确定);对获得良好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奖励30万元(其中奖励市长4万元,副市长的奖励由市政府确定)。
  (二)对获得优秀的省直有关部门分别奖励20万元,对获得良好的省直有关部门分别奖励15万元。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省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
  (三)对获得优秀的省属重点企业和中央驻晋重点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对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给予奖励;对获得良好的省属重点企业和中央驻晋重点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对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给予奖励。
  (四)对本年度评为全省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30名),每人奖励2万元。
  (五)对本年度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创新以及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80个)和先进个人(120名)分别进行奖励,先进单位各奖励10万元,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万元。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重奖。
  (七)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表彰本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100个)和先进个人(200名),先进单位各奖励2万元,先进个人每人奖励5000元。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对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市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对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对事故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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