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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对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省人民政府与省安监局、省国资委、省煤炭局、省交通厅、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公安厅交管局、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省国防科工办、省旅游局、省监狱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太原电监办、太原铁路局、省农机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地勘局、省煤炭地质局和省引黄工程管理局等22个部门(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省直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分解到市、县行业部门,并落实到基层每个企业和单位。对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年终对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
  (三)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地方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与本行政区域内归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各级分公司、子公司)都要有具体的监管部门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监管职责,做到不留盲区、不留空档。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评价
  (一)考核评价方式
  对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采用百分制考核评价,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各占50分,按照分项考核、量化计分、综合评价的原则,根据两项实际考核评价得分之和,做出考核评价结论,分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总分85分以上的为优秀,总分75分以上的为良好,总分60分以上的为一般,总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对各市人民政府一年内在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一起重大(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以上事故、其他行业发生一起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事故或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对未按规定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任务和未按规定完成煤矿关闭整顿、兼并重组年度任务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对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的省直有关部门,一年内在本行业内发生一起重大(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以上事故或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考评结论评定为不合格;其他省直有关部门一年内在本行业(领域、系统)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较大事故的,实行否决;对未按规定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任务和未按规定完成煤矿关闭整顿、兼并重组年度任务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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