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省直有关部门的考核指标
省人民政府对省直有关部门确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两部分。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2009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省政府将全省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项分解下达落实到省直有关部门。
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较大事故起数、杜绝重大以上事故四项指标由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承担本行业(领域、系统)相应的控制指标;
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两项指标主要由省安监局、省煤炭局、省建设厅、省国防科工办、太原电监办等部门承担;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三项指标由省安监局承担;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其中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乡镇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煤矿较大事故起数、煤矿重特大事故起数四项指标由省煤炭局承担;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其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省建设厅承担;
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省质监局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三项指标由省公安厅交管局、省交通厅、省建设厅承担;
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承担;
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省交通厅承担;
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主要由太原铁路局等有关单位承担;
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省农机局承担。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承担分解到本行业、本领域的相关控制指标。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围绕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抓好“三项行动”,加强“三项建设”等“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措施以及省人大十一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安全工作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从组织领导、专项整治、淘汰落后提高产业水平、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应急救援体系、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创新工作等八个方面确定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确定具体的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2)。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一)对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市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县、乡(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企业、班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