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请销假程序及审批权限是:
(一)请销假程序
1.工作人员需用假期,必须按程序请假、销假并办理手续。工作人员请假应事先按级申请,一般不越级请假,因特殊情况(如重病、急病)不能事先办理的,应主动打电话向有权审批的领导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2.请假(除持交病假证明外)均需填写《请销假审批表》,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日期与天数,经领导按审批权限签批后,请假即认可有效。
3. 请假人员假期期满回到岗位后,应及时销假。销假时要在《请销假审批表》备案表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在休假期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实际休假时间。
4.请假期间如不能按时返回或需要续假的,必须经有权审批的领导批准。销假时需持经签批的续假说明。
(二)审批权限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的由处室(中心)负责人审批;2-7天的由处室(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长审批;8天以上的由处室(中心)负责人向分管局长汇报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2.处室(中心)领导的假期由分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副局长的假期由局长审批,局长的假期按有关规定报批。
3. 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填写《请销假审批表》(一式2份),1份处室(中心)留存,1份交与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各处室(中心)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请销假管理,确定专人负责,每月1日前,将上个月请销假单交与组织人事处备案,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工作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济南市安监局请销假审批表
2.济南市安监局工作人员年休假安排表
附件1:
济南市安监局请销假审批表
编号:
姓名
| | 职务
| |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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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事由:
□年休假 □产假 □婚假
□事 假 □病假 □学习假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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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期间: 自 月 日 至 月 日,共计: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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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人(签字): 处(室)中心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局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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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
| 实际请假:自 月 日 至 月 日,共计: 天。
请假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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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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