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单位每年1月20日前将《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安排表》报组织人事处,具体实施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工作人员婚假为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
第六条 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可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工作满1年以上,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
(四)工作人员出国探亲按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不另外增加假期。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就近治疗或修养的,须经指定医疗单位的医师诊断,出具病假书,向有关领导申请病假。
第九条 工作人员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
第十条 经批准参加各类高等学校学习的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酌情给予一定的学习时间。
第十一条 各类请假人员离岗时,均应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防止工作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