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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济南市安监局假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济南市安监局假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安监组字〔2009〕1号)


各处室,安监支队,安科中心:
  现将《济南市安监局假期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安排,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济南市安监局假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假期管理,合理调节使用各种假期,规范工作秩序,确保全局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年休假、婚假、生育假(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各处室(中心)必须在确保工作完成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本处室(中心)人员的各种假期。
  第四条 凡累计工作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均可按下列规定享受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以及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各单位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
  1.年休假一般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在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时,可根据工作情况一次性休假,也可以分段休假。年休假5天的,原则上一次休完;年休假10天的,也可分2次休完;年休假15天的,可分2-3次休完。年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跨年度休假的由处室(中心)提出调整意见,经分管局长同意,呈局长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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