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科目为《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大学教学论》。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与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结合进行,培训由省教育厅人事处组织实施,考试由省教育厅学生(师范)处组织实施。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同时,作为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成绩。
受委托的高校负责组织对本校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测试,并提出测试意见。未受委托的高校,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由省教育厅委托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要求填写,由其工作单位负责填写。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体检项目及要求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工作部署:省教育厅下发文件,部署认定工作。公布具体工作日程及有关事宜。
(二)组织报名:各高等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的部署对本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做出安排,组织教师报名,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的基本材料。未受委托的高校,应组织申请人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三)材料初审: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教师身份、学历、普通话水平、思想品德、身体状况、教育教学能力情况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做好材料的登记、编号和信息录入等工作准备。
(四)综合审查:经批准受委托可认定本校拟聘人员高校教师资格的高校,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测试,并进行综合审查,提出专家和学校审查意见,并按要求对相关材料加盖公章(要求备案名单表册每页由学校主管教师资格的领导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五)资格认定。省教育厅集中受理各高校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综合意见及受委托的高校专家意见,决定是否认定申请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经审核,认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统一编号,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认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