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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拟聘为高等学校教师的人员。

  (三)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达到《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及标准(试行)》中所规定的要求。

  2.系统地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并考试合格。

  未系统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应按规定补修有关课程,并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上述条件中(一)、(二)、(三)和第(四)款第4项中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在高等师范院校系统地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应提交相关证明。

  (五)国家语言文字部门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七)《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八)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明。

  第七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是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分为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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