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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教师字〔2009〕1号)


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我厅制定《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高等学校要把教师资格作为聘用教师和晋升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师范)处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并依法对高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应成立专门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机构,负责本校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申请人所提供的认定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为学历核查、普通话测试等级核查、体检结果核查、思想品德鉴定及教师身份核实等。

  第四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年受理二次。具体时间为:上半年5月,下半年10月。以所在学校为单位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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