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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2009〕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9〕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省政府下发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一个指导性、操作性很强的文件,对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行政首长职责,对政府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法人代表负责制都作了明确规定。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这一《暂行规定》,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责任第一,第一责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认真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强化措施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突出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促进政府安全监管主体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推进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要通过强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职责落实到位,确保各项措施扎实有效,实现安全生产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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