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禽类交易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大活禽经营市场监管力度,切实做好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应急发〔2009〕10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禽类经营市场的监管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规范我市禽类交易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全市城区和建制镇禁止所有活禽交易行为。
二、上市的鸡、鸭、鹅等禽类白条产品,必须出自政府批准建立的禽屠宰点,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带有畜禽检疫标识、持有检疫合格证明。否则,不准上市交易。
三、各级食品安全、工商、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