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或市质监部门有资质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第五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权益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产品检测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环保达标证明及产品创新程度与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凡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需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对上报的产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咨询,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颁发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
对于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信用记录,对参与认定工作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单位,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收回其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记入单位法人代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二)参加产品认定的专业人员,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或在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并通报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