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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拟定的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26日)停止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拟定的
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拟定的《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06〕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扶持力度,规范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会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及相关管理和监督,并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组织开展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并发布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列入我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进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第三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市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随时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取得的有效的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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