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通过市人民政府层层周转。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许可等内容的,应先送法制部门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以确保公文内容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同意,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不得将报请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请示事项中如涉及其他文件、市领导同志批示、重大事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应连同涉及文件复印件、市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事件背景材料及相关政策法规附在原件后一并上报。邀请上级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请示,要事先沟通,并将会议、活动方案附上,需要领导同志讲话的,要将代拟稿一并上报。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原则上不直接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在工作中确有需要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需直接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六、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要求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有关单位应抓紧办理,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及时报告办理进展。
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