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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组成后,高度重视公文工作等机关基础性建设,多次强调要不断完善公文运行机制,提高政府工作的整体性、统一性和协调性。近一段时期以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文件和会议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20号)和规范文件、会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保证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有些公文未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二是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一些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三是将应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单位名义报送市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范围;四是请示性公文没有按照一文一事的原则上报,一文包含多项请示事项的情况较多;五是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六是存在越级报文情况。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9〕15号,以下简称《通知》)重申和明确了公文报送工作的相关规范和要求。为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公文报送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津政发〔2008〕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报送重要事项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一般事项的公文,可由分管负责人签发,但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公文签发人处注明“XXX同志已阅”。
  二、有关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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