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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运输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保障城市货运组建“绿色车队”服务窗口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4.联合窗口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市环保局对承运车辆的环保标志进行审核,并转市运输管理局;
  涉及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进行有关安全资质及需求审查,同意的,转市运输管理局,不同意的说明理由,由联合窗口退回行业窗口;
  市运输管理局对承运车辆的运输资质进行审查,同意的,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不同意的说明理由,由联合窗口退回行业窗口;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核同意的,核发货运车辆通行证件,不同意的,由联合窗口退回行业窗口。
  5.各行业窗口可参照本程序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行业窗口工作程序补充规定。
  6.对于行业主管或归口部门不明确的申请单位,由联合窗口受理。申请者填报《北京市货运车辆通行需求申请及审批表》和《北京市货运车辆通行需求申请明细表》,市运输管理局审查货运需求和运输资质,同意的,转市环保局审核环保标志,符合绿色环保标志的,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同意的,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货运车辆通行证。
  申请黄标车货运车辆通行证的,由联合窗口成员单位会商,提出办理意见。
  六、为保障市民正常生活,凡本市 “绿色通道”运输车辆,由相关行业窗口和联合窗口及时受理,审核发放货运车辆通行证。
  外省市进京“绿色通道”车辆按现行规定办理手续。
  “绿色通道”车辆是指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
  七、外省市进京的非“绿色通道”货运车辆,原则上按现行规定办理进京手续。
  为了促使外埠进京车辆尽快达到北京环保标准,一是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进京车辆办证处告知北京市关于黄标车的限行政策,二是各行业窗口要了解掌握其主管或归口的使用外埠车辆承担货物运输的单位情况,并督促其承诺2009年9月30日后必须使用符合北京环保标准的车辆。
  八、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关于“从2009年10月1日起,黄标车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的规定,2009年10月1日后的货运车辆通行证发放继续坚持鼓励“绿色车队”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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