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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9]20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
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
二十八条
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申报的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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