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9〕31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及需要递交的材料仍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执行。
  二、我省申请设立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向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有关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有关材料必须加装封面、目录,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收到齐全的新设所申报材料后,由注册管理科在十个工作日内对设立事务所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