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省工商局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强基础”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放宽投资主体资格。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未成年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继承、接受赠予成为公司股东。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大陆自然人与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公司。外国(地区)投资者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已提交公证和认证主体资格证明的,一年内在湖南省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可不用提交该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提交首次设立登记机关证明及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复印件即可办理相关登记。
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新设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内资企业,新设注册资本(金)符合法律法规最低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要不重名,均可直接向省工商局申请冠用“湖南省”、“湖南”字样名称登记。企业、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符合名称规范的,允许在原名称后直接后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放宽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凡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规定登记前置审批、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申请予以登记。支持企业跨行业经营。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办理改制登记时,提交有效期内的原审批文件(许可、资质证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