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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周鑫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周鑫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渝府〔2009〕25号)


涪陵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追认周鑫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涪陵府文〔2009〕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周鑫,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生前系涪陵区公安局敦仁派出所民警。

  2009年2月20日20∶00许,犯罪嫌疑人邵某持刀刺伤路人逃窜至敦仁派出所附近。此时正遇周鑫同志加班回家,突闻群众呼救声,周鑫同志临危不惧,赤手空拳与歹徒搏斗,虽身中3刀,仍强忍剧痛,奋力追击歹徒,终因体力不支倒在血泊中,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

  根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五)项“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规定,市政府批准周鑫同志为革命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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