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9〕46号)
省教育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省教育厅《关于要求更改教师资格认定收费项目名称的函》(浙教函〔2008〕134号)悉。经研究,现就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等文件精神,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可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我省考试费标准核定为每人280元。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后,不得再收取面试费、试讲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及依法接受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对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进行教师资格认定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对考试后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