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昶安煤矿扩建开采设计的批复
(渝经煤管〔2009〕38号)
北碚区煤炭管理局:
你局《关于审批重庆市北碚区飞雄煤业有限公司昶安煤矿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请示》(北碚煤管局技〔2008〕17号)和《重庆市北碚区飞雄煤业有限公司昶安煤矿扩建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收悉,依据《
煤炭法》及相关法规和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昶安煤矿扩建初步设计基本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煤矿基本建设的规定,矿井通风、提升、运输、防尘、排水、供电、监测及通讯等生产系统及矿山安全等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合理。采用平硐加斜井开拓,区内后退式布置走向长壁采煤方法、放炮落煤工艺可行,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尺寸合理。原则同意该扩建开采设计。
二、该矿井有地质储量961kt,可采储量729kt,同意设计生产能力40kt/a,服务年限约12年。
三、扩建总投资约1914万元,扩建工期为19个月。
四、矿井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五、进一步做好后续工作,并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六、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强监督和管理,督促煤炭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建设,凡是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矿井,要停止建设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上报相关的设计修改方案,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2.参与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煤矿建设的资质,并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
3.按规定留足矿界边界煤柱、防水隔离煤柱,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开采,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配备探放水设备,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安全措施,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
4.矿井在扩建、正常生产期间,要保证形成独立的分区采、掘通风系统。矿井通风断面要有一定富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