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决算有关事宜的复函
(辽财库函〔2009〕9号)
沈阳市财政局:
《关于2008年决算有关问题的请示》(沈财库〔2009〕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支出安排接收企业办学人员工资列报决算和项目支出列人员工资福利支出问题。按照国家及我省对决算编制的有关要求,决算编制要严格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原则,要保证决算数据真实可靠。对部门决算中出现的核实性公式报错,财政部的要求是"有错调整、无错保留,并在填报说明中进行说明"。对地方教育附加支出安排接收企业办学人员工资决算列报以及项目支出列人员工资福利支出问题,请你市在认真研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按上述原则和要求把握处理。
二、关于2008年科目与2009年科目对照调整问题。本套决算软件中使用的科目完全为2008年收支分类科目,不涉及2009年新修订的部分科目。"请示"中所提到的"环境监测与信息"科目跨款调整是根据财政部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8〕27号)所做的调整。该科目适用于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