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和引导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工作,对取得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业绩突破有突出贡献的产业化制造项目,项目单位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可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促进局申请资金支持。
(三)鼓励企业积极争取承担国家任务,对其承担的国家相关重大专项,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七条 试验、示范项目设备的采购。
(一)对市政府采购范围之外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招标确定拟采购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或研制单位。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也可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有限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二)招标过程中,需考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因素,并视情况合理设置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评标因子或权重,不得以业绩为由排斥该类设备参与投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试验、示范项目主管部门及职责。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工业促进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联合工作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发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公告或通知;
(二)负责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组织、认定工作;
(三)协调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组织项目监督工作。
办公室设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日常事务的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试验、示范项目管理。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工作,开展首台(套)试验、示范项目及其产品的申请及组织认定和监督管理。
(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单位申请试验、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