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9〕19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2月16日
呼伦贝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呼伦贝尔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呼伦贝尔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呼伦贝尔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市本级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需要由市本级提供担保或偿还的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它融资。
第四条 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等。
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建设项目;
(三)各级行政、政法等政权建设项目;
(四)与中央和自治区投资配套的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项目。
第二章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程序
第五条 项目的提出
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拟建设项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