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直属政府序列科级事业单位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9〕18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呼伦贝尔市直属政府序列科级事业单位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6),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2月12日
呼伦贝尔市直属政府序列科级事业单位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属政府序列科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情况,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规定,参考《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全面、客观、准确、公正地评价市直属政府序列科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政府直属、由呼伦贝尔市人事局代政府党组任免的科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条 对科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由呼伦贝尔市人事局具体负责。
第二章 核原则
第五条 核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二)坚持注重实绩原则;
(三)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群众公认原则;
(五)坚持表彰奖励与惩处诫勉相结合原则。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