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条件的可开展老年保健、精神卫生和康复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妇幼保健管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和儿童系统保健。提供婚前咨询、妇女孕前保健、更年期保健、儿童营养膳食指导等服务。
(二)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
(三)做好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评审工作。
(四)做好控制新生儿破伤风工作。
(五)做好辖区托幼园所卫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协助乡镇苏木政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宣传、解释和补偿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未设立苏木乡镇卫生监督分支机构的乡镇苏木卫生院,受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经常性监管工作。
第四章 基本医疗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市场需求,结合实际,确定切实可行的业务发展目标。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以实施,努力办成自己的特色专科。逐步转变服务模式,提供综合性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
第二十三条 贯彻落实《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不断完善。
(一)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医疗、护理、医技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按照病人第一、安全有序、首诊负责、重点加强原则,以病人为中心,突出医疗质量、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建设。
(三)成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管理工作小组(如急诊抢救、感染控制、计量管理等小组),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方案,进行全员质量教育,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定期对医疗、护理、医技、药品、病案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措施,及时发现、纠正医疗缺陷,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重要岗位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