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具有以下权力:一是对全院工作统一指挥权;二是对副院长人选有提名权,对科室主任有聘任与解聘权;三是按照规定对卫生院经费的使用支配权;四是对有贡献或违反纪律人员奖惩权。
第十三条 院长要参加旗市区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事业管理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 新录用人员必须为医学院校大中专以上毕业生或现职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除外),由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统一公开招考,与录用单位签订聘任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 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积极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和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学习、考核制度。认真实施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卫生技术人员每5年至少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一次,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进修内容以提高临床能力、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为主。
第十六条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群众监督制度,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三章 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预防保健工作制度,乡镇苏木卫生院必须设置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相关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质量指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管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建立规范的预防接种室。
(二)做好计划免疫、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工作。
(三)积极开展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流行病预防控制工作。
(四)做好食品、公共场所、学校、职业卫生等指导与管理工作。
(五)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
(六)制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计划,针对重点人群,结合实际开展多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保健知识,促进农村居民良好健康行为的形成,并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