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储蓄存款利息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第十四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四章 保障资金及房源筹集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年度上级、市、旗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此外,可通过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十六条 全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各旗市区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采取新建和收购方式筹集。来源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八条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回购,不足部分可采取集中建设方式。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供应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由旗市区政府组织建设或收购。
第二十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配建的廉租住房由旗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规定价格回购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