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文办理及审签。
1.发文会签与审核。
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须填写《拟发市政府文件文稿送审单》,提供发文依据,并由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凡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起草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或地区会签,并将修改稿及会签原稿、《拟发市政府文件文稿送审单》、电子文稿一并送交市政府办公厅。送交市政府办公厅的文稿不应存在分歧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对发文的必要性,文稿的内容、文字、格式以及会签情况等进行审核。
2.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审签。
(1)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向市委报送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人事任免议案和工作报告,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
(2)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部门或其他省、市政府的公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市长签发。
(3)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签发。
(4) 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批复,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市长签发。
3.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审签。
(1)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的发文,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2)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的发文,涉及办公厅工作的,经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市政府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签发,重要事项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4.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电报(含明电、密电)的审签,按照同类公文的审批程序办理。
5.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需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公文,呈报单位应及时将正式文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厅,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须在报送文稿时作出书面说明。
(三)凡是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牵头部门应对公文文稿内容负责,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进行协调会签,会签后送市政府办公厅履行发文审核程序。各部门直接送给市政府领导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文稿,凡已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同意的,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履行审核会签程序,直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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