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9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市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公文送审程序,促进市政府机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5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一般公文的送审程序
(一)收文办理及审签。
1.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送交市政府办公厅(指定文电处负责)按程序办理,一般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除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和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事项外,各基层单位不得越过所在县、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向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2.需送请市政府领导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呈报,避免多头审批、文件遗失和文件“倒流”。
3.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均应由本机关主要领导同志(行政一把手)签发并标注签发人。对不符合行文规范要求的公文,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政府办公厅应退回发文单位按规范要求重新报送。
4.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市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对属于市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项,应当直接致函有关部门办理。
5.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按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前期工作。一般事项需提前1周上报,紧急事项需提前3个工作日上报。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已有规定或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外,紧急事项必须在请示中说明原因。
6.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送市政府的公文,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阅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