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9〕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在保证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增加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现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附表一)、《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附表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附表一: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序号
| 项目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一
| 产前检查
| 300
| 400
| 500
|
二
| 分娩
或终
止妊
娠医
疗费
| 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
| 1200
| 1400
| 1500
|
难产
| 1800
| 2000
| 2100
|
其中
| 剖宫产
| 2500
| 3000
| 3100
|
宫外孕
| 2500
| 3000
| 3100
|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 650
| 800
| 850
|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
| 150
| 200
| 250
|
三
| 计划生育手术费
| 符合政策实施
人工流产手术
| 150
| 200
| 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