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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9〕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在保证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增加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现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附表一)、《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附表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附表一: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序号

项目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产前检查

300

400

500

分娩

或终

止妊

娠医

疗费

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

1200

1400

1500

难产

1800

2000

2100

其中

剖宫产

2500

3000

3100

宫外孕

2500

3000

3100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650

800

850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

150

200

250

计划生育手术费

符合政策实施

人工流产手术

150

200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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