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退税部门按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工作,对企业的申报资料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同时进行计算机审核,也可根据审核需要,要求企业提供备案单证。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退税部门必须将试点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三)退税部门要做好对企业的出口退税评估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和疑点及时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应的退(免)税。
(四)退税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培训辅导工作,指导企业按政策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定期对企业进行巡查,及时掌握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十二、对D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一)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必须在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网上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及各项备案单证。
(二)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同时还应对其退(免)税申报资料及备案单证进行严格审核。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必须加强调查核实,需要函调的,对函调部分暂缓退税,并视回函情况按规定处理;对自产产品,必须在核实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免)税。对外贸企业从本地供货企业购进的货物,如供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不是A级或B级的,主管征税部门应每半年对供货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一次实地核查,并向退税部门提供核查报告,核查无误的,退税部门方可办理相应退(免)税。对外贸企业从外地供货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原则上要求对每一家供货企业定期分批进行函调,对回函无误、交易及纳税正常并排除骗税疑点的,退税部门方可办理相应退(免)税。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退税部门必须将试点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三)退税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企业的出口退税评估分析,定期从出口和退税增长率、出口商品结构、出口单价、货源、进项税额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对于发现的疑点及时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应的退(免)税。
(四)退税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辅导培训工作,指导企业按政策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定期对企业进行巡查,及时掌握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征退税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异常情况。
(五)D类出口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其他等级的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