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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2月9日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罗保铭

二○○九年二月十四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市、县、自治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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