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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务信息报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20分;省政府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10分;市政府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8分。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领导同时批示的信息累计加分;一条信息被同一级政府多位领导批示的,只加分一次。各级领导批评类批示除外。
  (三)采用信息分值与领导批示累积加分。
  第六条 政务信息扣分标准
  (一)对报送虚假错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0分。上述情况一年内出现两次,在通报批评的同时,取消全年评优资格;
  (二)各单位约稿信息要按时上报,凡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每次扣5分,不报的每次扣10分;
  (三)所报送信息出现数字、表述错误的,每条扣5分;
  (四)所扣分数在年度累计得分中统一扣除。
  第七条 政务信息报送质量要求
  各单位报送的政务信息必须符合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要求。
  (一)要全面反映客观事实和事态发展的全过程,揭示事物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趋势,防止以偏概全。
  (二)要及时报送信息,涉及的情况、数据要有时效性和可比性。反映的事件要真实可靠,信息中的数字和计量单位要准确、规范。
  (三)信息要主题鲜明,文题相符,用词规范,要素齐全,逻辑严密,言简意赅。
  (四)反映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经验、建议应当有新意。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信息质量综合评价得分情况,按年度对信息报送工作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
  第九条 信息报送方式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信息,严格遵守信息报送程序和报送格式要求,上报信息必须经本单位、本部门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批,问题类信息必须经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签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政务信息报送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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